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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分类:文章-菌种
2012年, 刘某某成立菌种厂从事菌种生产。刘某某从某林科所购买200支香菇母种, 在领取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, 生产原种、繁殖栽培种。刘某某将其生产的香菇栽培种, 销售给103户菇农种植, 销售金额超过183 700元, 销售的菌种无“标签”和“菌种质量合格证”。
2013年5月, 菇农种植的香菇出现了幼蕾萎蔫死亡和菌棒腐烂现象, 造成损失3 972 041元。经农业部微生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(某某) (以下简称检测中心) 鉴定, 得出“送检的菌种不是常规的香菇夏季栽培菌种”的《鉴定意见》。某某市种子管理局组织实施现场鉴定, 得出的鉴定结论是:菇农使用的代号“18”的菌种不是耐高温的夏地菇菌种, 是假菌种;假菌种是造成死菇直接原因。
价格鉴定结论是:假夏地菇菌种一案菇农的成本损失为3 972 041元, 预期收益损失为9 657 693元。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、销售伪劣种子罪,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。律师接受刘某某的家属委托, 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采纳作者意见, 以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 审判程序违法”为由, 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,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、放人。
待续。